实验动物平台规章制度

实验动物平台规章制度

实验动物平台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动物平台规章制度》由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医学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是所有参与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

第二条 管委会负责实验动物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动物平台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行使管理监督职能,规范动物实验操作,切实保护实验动物福利。医学所各课题组对其组内实验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所有课题组应在开展动物实验前递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并经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审批。开展的动物实验均应以经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为基本依据和前提。所有动物实验人员必须通过动物实验相关培训,并经医学所实验动物平台考核后方可独立操作,并严格在《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的范围内开展实验。

第四条 该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医学所动物房内进行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及实验操作的实验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动物房内的所有工作及实验活动都必须遵守该规章制度。

第五条 动物实验人员如未能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动物实验操作,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 人员上岗制度

第六条 所有实验动物工作及实验人员应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培训及考核,通过考核者方有资格进入动物房开展实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必须在通过所内培训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内,取得上岗证。考核未通过者,应继续学习,直至通过考核。若上岗证遗失或过期,应及时补办换证。

第七条 平台工作人员取得上岗证后,还需要针对不同岗位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强化的岗位技能培训,以便迅速适应工作。在工作中,随着岗位调整、工作内容变更、设备更新、行业发展,应与时俱进地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以保证人员不断进步,更加适应行业的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每年应最少进行1次体检,并评估当前身体状态能否适应岗位,若身体条件无法适应岗位,应及时调岗。平台应为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提供手套、口罩、防护服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同时定期进行培训,指导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识别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险因子,以及危险因子暴露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实验动物福利

第九条 所有实验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善待实验动物,依据实验动物福利相关规定,密切关注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保证实验动物舒适的生活环境,并对实验动物进行及时的护理和治疗,满足实验动物的生理和社会性需求。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实验动物不适的操作。如确因实验需要需采取可能引起实验动物不适的操作,实验过程中应使用麻醉剂和镇痛剂。当实验动物出现不适时,应给予及时护理,必要时应及时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不得以任何形式戏弄、虐待实验动物。所有动物实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触流浪动物和宠物。

第十条 为了尊重与保护动物的相关权利,科学、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依据实验动物安乐死的有关规定,对实验中淘汰的各类实验动物或出现明显不适的实验动物应及时实施安乐死。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应首选CO2窒息法。

第十一条 所有可能引起实验动物疼痛或不适的实验方案都必须使用合适的麻醉剂和镇痛剂,并在《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中明确使用麻醉剂、镇痛剂的种类、剂量和给药途径。如麻醉剂,镇痛剂的使用可能影响实验数据,该实验方案可不使用麻醉剂和镇痛剂,但必须在实验方案中予以详细说明,并在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使用麻醉剂时必须时刻监测实验动物的麻醉深度,以防止过度麻醉导致动物死亡或麻醉不足无法缓解动物的疼痛。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引进、输出及转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引进、输出及转移应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实验人员不得擅自将实验动物带入、带出动物房或在不同实验动物饲养区域之间进行转移。不得将实验动物饲养在实验动物平台以外的地点。

第十三条 从通过平台认可的,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资质的供应商订购商品化实验动物,实验人员应填写《实验动物代购单》,由实验动物平台管理人员对接供应商代购动物,接收并送入屏障系统内指定饲养区域。

第十四条 其他任何来源的实验动物,必须经过生物净化方可转移至屏障系统内指定饲养区域。

第十五条 向外单位输出实验动物,应填写《实验动物转运登记表》,并由实验动物平台进行动物的包装和转运。如有需要,实验动物平台可提供转出证明、动物合格证复印件(若有)、设施使用许可复印件和设施季度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 动物房内饲养的动物,不得随意更换位置。如确因实验需要必须转移,实验人员向平台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平台管理人员确认同意后,动物管理系统登记转移位置,再进行转移。实验动物从高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转移至低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时,可直接进行直接转移;实验动物从低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转移至高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时,必须经过生物净化后,方可进行转移。

第五章 动物房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人员进出动物房应遵守人员进出屏障系统环境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实验人员应参加实验动物平台组织的准入培训,考核通过后,获得相应区域的门禁。实验人员进出动物房应如实填写《实验动物平台人员进出登记表》,登记进出时间。感冒未愈,有咳嗽、打喷嚏、呕吐、腹泻症状者及皮炎、传染病活动期患者不得进入动物房。

第十八条 物品进出屏障系统应遵守物品进出屏障系统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待传递物品按传递要求分类放在指定位置,由工作人员传递进入动物房。灭菌后待使用的物品由工作人员放在屏障内指定位置,实验人员进入屏障后领取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物品,严禁私自将物品带入动物房。实验用品按需传递,不得在屏障内长期存放,使用后的物品应及时带出动物房。

第十九条 在屏障系统内进行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福利委员会批准的实验方案进行,不得开展实验方案以外的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进入动物饲养室不得大声喧哗,避免惊扰实验动物。屏障内不得进食、饮水和吸烟。未经允许严禁操作他人实验动物。实验结束应做好超净工作台及实验台面的清理工作,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实验过程中出现意外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出现电器或设备故障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应于动物房内指定区域进行,并如实登记信息。动物尸体应存放于动物房指定冰箱内,并如实登记处死动物数量。

第二十一条 仪器的使用应遵守仪器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使用仪器应提前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开展实验,并填写相关的使用信息。使用动物实验室及仪器应注意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实验后,应做好仪器和实验台面的消毒工作,相关实验动物应于动物实验室配属笼架饲养,不得返回原饲养室。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实验动物的福利,杜绝实验动物的滥用和不合理操作,应建立详细、准确的实验动物使用记录,并及时更新,记录包括实验动物品系、性别、周龄、数量、检疫观察、转运、实验操作、死亡日期、安乐死方法、尸体处理等信息。课题组应保留所有实验动物的记录,以备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抽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停水、停电、通风系统或空调系统停机、火灾、实验动物逃逸、实验动物伤人、突发实验动物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事故和人身伤害意外时,应按对应应急预案处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及处置详细记录。

第六章 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维护动物设施所有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对相关违规行为将依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所有在医学所实验动物平台进行动物实验的实验人员及工作人员都应取得上岗证,并经动物实验平台培训后方可开展实验或上岗。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获得上岗证,必须在通过所内培训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内,取得上岗证,否则将视为不具有动物实验的资格。如果未取得动物实验资格擅自进入动物房进行实验,相关违规人员应做出深刻检讨,并从发现当天起,禁止进行任何动物实验2个星期,期满后需取得浙江省实验动物上岗证,并通过实验动物平台的培训和考核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关闭门禁、重新培训、撤回伦理审批申请、终止实验、永久取消动物实验资格等处罚,以及一定金额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仪器使用和管理制度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所有动物平台的仪器设备。如造成仪器或设备损坏,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研究组承担。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医学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